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土地改良主管機關之認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土地改良主管機關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1028日台內地字第0940014697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土地改良主管機關之認定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乙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於縣(市)政府所屬單位由何部門來辦理本項業務,則屬地方政府業務分工及自治事項,請貴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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