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一三二五號函
【要旨】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內容】
關於下列改良土地項目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者釋示如次:
(一)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電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等設施之管道部分適用第一款建築基地改良之埋設管道。
(二)路燈適用第一款建築基地改良之舖築道路。
(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新開發社區,應設專用下水道,且其建設費依建設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污水處理廠屬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一環,為公共設施項目之一,且為必要之設施,應列為開發成本。適用第三款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