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及第12條並無相關委任或委託規定,故無從訂定委辦規則委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40005473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及第12條並無相關委任或委託規定,故無從訂定委辦規則委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
【內容】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得否訂定委辦規則委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查上述細則第11條及第12條並無相關委任或委託規定,故無從訂定委辦規則委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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