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再依規定辦理驗證

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再依規定辦理驗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三一二號函 
【要旨】
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再依規定辦理驗證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貴府請釋本案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列第三款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應由 貴府查明本案土地改良工程性質,依上開規定核處。又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之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一、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查驗,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在申請查驗前已改良者,不予受理。」,依 貴府來文所敘,本案經實地勘查發現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依上開規定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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