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台(四五)內地字第二六七號令 
【要旨】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內容】
一、前據該省政府呈請釋示養女所生之子女可否繼承承領其母之養父所承領之土地一案,經於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台四十四內字第五六Ο一號令復并將關於養子女之子女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問題,函請司法院解釋在案。
二、茲准司法院函復略以本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七十五次會議議決解釋,檢附解釋全文請查照到院。
三、抄發司法院原附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一件,希知照。
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放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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