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縱未經提示於親屬會議亦不影響遺囑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二七六五號函
【要旨】
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縱未經提示於親屬會議亦不影響遺囑之效力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八十律一五八二一號函以:「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五日(八十)秘台廳(一)字第Ο二一八五號函略以:『按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並非遺囑之有效要件,遺囑縱未經提示,對於遺囑之效力亦不生任何影響(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判例參照)。來文所提某甲以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未檢附提示遺囑於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可否就遺囑人所遺之土地申辦繼承登記乙節,似可參照上開意旨及相關規定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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