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者,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一八六號函
【要旨】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者,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
【內容】
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另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此即概括承受,其性質與自然人之繼承同論、司法院三十年七月十日院字第二二一Ο號著有解釋。故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者,該被合併之公司既因合併而消滅,已無義務人,合併後存續之公司,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按: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修正後為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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