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九九五號函
【要旨】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內容】
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應不得退還。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違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義務既已發生,且登記機關課以登記費罰鍰之要件亦已構成,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得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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