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9月5日台(72)內地字第179925號函
【要旨】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內容】
關於照價收買之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已有明定,主管機關依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照價收買土地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已發生公法上之效力,自無應否核發建造執照之問題,主管機關並應依同條第2、3款規定之程序辦理,以免增加執行上之困擾。(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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