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9076530號令
【要旨】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中國人在喪失國籍前,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喪失國籍而受影響。但屬於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之土地,應依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於喪失國籍後一年內,將該土地權利讓與中國人。」按國籍法業經總統89年2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20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14條,故本要點第3點經研議後已不合時宜,應予修正。
(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業於90年11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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