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修正憑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9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40078357號函
【要旨】
僑務委員會修正憑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內容】
附:僑務委員會94年9月22日僑證證字第09430328651號函
主旨:檢送本會憑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最新格式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6條規定,對於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本會應於該證明書載明其事實,至其實質效力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準此,本會自即日起修正該項證明書內之註記為「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其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闆依職權認定之〈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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