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498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92年10月15日以院臺內字第0920047576號令修正發佈施行,先予敘明。
二、查公有土地依修正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該條文已修正增訂但書「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並報奉行政院發布。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