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地管理機關並未辦理申報地價,宜准民眾申請更正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04730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地管理機關並未辦理申報地價,宜准民眾申請更正申報地價
【內容】
查本案貴市市民趙○○於92年10月30日標得貴市北屯區崇德段○○○地號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開具日期為93年1月27日,並於93年2月18日始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截至2月2日上午申報地價期間,所有權人為臺中市,因本部業以92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498號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在案,若貴府未依上開規定徵詢承購人意見,考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為維護承購人權益之立法意旨,宜准民眾申請更正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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