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歸屬法條:土地法《第 235 條》釋函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 235 條》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三四一五號函 
【要旨】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未辦理徵收登記,因繼承、分割繼承而變更登記名義人,仍得補辦徵收登記。
【內容】
一、略。
二、依貴處首揭函說明三所敘:「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明定,故政府為公共目的而強制徵收私有土地者,乃屬原始取得,本案經查案附資料,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即本案業已完成徵收程序,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權利義務已終止,故本處以為該等土地爾後縱有繼承、分割繼承等原因致現行土地登記簿記載與原先發放補償費對象不同,應仍得補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需地機關所有。」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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