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應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應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1216日台(85)內地字第8511472號函 
【要旨】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應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之規定,前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01116日法8017092號函同意,並經本部8012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該項函釋仍應維持。復查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租出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如原訂契約明訂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改建時,仍須再經同意(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至修建部分,如未涉及權利範圍之變更,不必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上開規定亦經本部841013日台(84)內地字第8412279號函釋有案。本案貴處來函說明二所敘之事項如涉及建築行為,自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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