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共有人承購其住所所在地以外之他市縣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繼續滿3年或1年仍未遷入居住時,應視為不在地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4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55952號函
【要旨】
個人或共有人承購其住所所在地以外之他市縣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繼續滿3年或1年仍未遷入居住時,應視為不在地主
【內容】
茲參照土地法第八條之立法意旨核釋如次:
一、個人承購其住所所在地以外之他市縣土地,其個人及家屬,自承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繼續滿3年仍未遷入該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居住時,應視為不在地主。
二、共有人承購其住所所在地以外之他市縣土地,其共有人全體自承購土地完成登記日起繼續滿1年仍未遷入該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居住時,應視為不在地主。
三、個人有土地或共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等原因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繼續滿3年或1年仍未遷回土地所在地之市縣時,應視為不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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