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縱係因其夫服務公職而隨同離開,仍應視為不在地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3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54870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縱係因其夫服務公職而隨同離開,仍應視為不在地主
【內容】
茲分別核釋如次: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3年者,縱係因其夫服務公職隨同離開,依照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仍應視為不在地主。
二、現仍服務軍職之土地所有權人,其承買土地時之戶籍雖非設在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參照上開土地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不視為不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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