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部分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繼承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

部分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繼承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一一八二號函 
【要旨】
部分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繼承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
【內容】
本案前經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內地字第四四四三六三號函復財政部略以:「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抵繳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遺產稅之同意書等文件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本案部分繼承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以遺產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乙節,係屬貴管事項,未便表示意見。至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辦抵繳遺產稅土地或房屋之移轉國有登記時,應具備該法條第一項之要件並履行第二、三項規定之程序,始為適法。」是以,繼承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如經財政部同意,登記機關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登記,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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