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十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三○九九號函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內容】
發生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前之繼承案件,繼承人依行政院六十年十二月九日台六十財字第一一九四九號令規定,既一律免徵遺產稅,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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