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七三)台內地字第二六八六五五號函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內容】
一、查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之清理,應依本部六十六年六月四日台內地字第七三四二一六號函頒「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辦理;對於目前仍未辦理總登記之日據時期會社名義土地,則應依行政院六十二年四月三日台六十二內二八六Ο號函頒「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本部七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二ΟΟ四二號函復有案。
二、又依該處理原則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日據時期土地臺帳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日人私有或「會社地」「組合地」,顯非一般人民漏未申報之土地,應由該管市縣政府會同貴局切實調查,確定產權。如經查證確無當事人之資料,為加速地籍之清理,本部同意依該處理原則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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