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33日台(75)內營字第383140號函 
【要旨】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公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其讓售屬買賣移轉行為,如該公有畸零地上有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時,自應先徵求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合併之協議、調處,應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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