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四二四號函 
【要旨】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內容】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之規定,如優先購買權人之住址確無法查明,應參照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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