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執行事宜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執行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1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8053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執行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仍予維持。(二)保留地被劃分為路線價區段及裡地區段者,其裡地保留地區段毗鄰一般路線價區段之保留地,則該毗鄰保留地線段不納入加權平均計算,圖例一b線段即不納入加權平均計算。圖例二b線段之處理依據同上述原則辦理。(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及路線價區段者,以道路外圍毗鄰非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按各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惟各該裡地區段與保留地未直接毗鄰且一路線價區段可能毗鄰數個裡地區段時,其加權平均計算方式,詳如圖例三。」。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