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之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10015301號函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之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內容】
查本部90年5月23日台(90)內地字第9076770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內之建地目零星土地,是否可另以支號方式劃分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以兩側零星建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乙節,與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不符,有關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仍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3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準此,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同時毗鄰農地區段及零星建地支區段時,其區段地價應一併納入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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