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未辦繼承}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列冊管理期滿後仍查無合法繼承人時,仍應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列冊管理期滿後仍查無合法繼承人時,仍應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2 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 10 3 日台內地字第0920072982 號函 
【要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列冊管理期滿後仍查無合法繼承人時,仍應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2 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內容】
案經本部92 9 19 日邀集法務部、財政部(未出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臺北縣政府等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1 項規定,執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事項,係以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為範圍,包括繼承人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及繼承人有無不明致未辦繼承登記者,無須以繼承人之有無加以審視區別。又該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則應依同法第2 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權辦理標售相關事宜。
()按民法第1177 條及第1178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依內政部89 7 25 日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9 點規定,已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機關於辦竣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登記者,應即停止列管。茲為便於相關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處理其遺產,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1 項規定,執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事項時,對於函請戶政機關查詢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如查有可能為無人承認繼承者,於列管管理前,除依資料查知如係屬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應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餘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按: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4 點第1 項修正後
為第5 點第1 項。)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