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未辦繼承}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所遺信託不動產得免依土地法第73條之1 規定予以列冊管理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所遺信託不動產得免依土地法第73條之1 規定予以列冊管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 2 27 日台內地字第0960023008 號函 
【要旨】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所遺信託不動產得免依土地法第73條之1 規定予以列冊管理
【內容】
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 年未辦理繼承登起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固為土地法第73 條之1 1 項前段所明定,惟其立法目的係促請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俾利地籍管理。復按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4 款規定,已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依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敘明事由並影送該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停止列冊管理。是以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已辦竣信託登記,揆諸上開意旨,自得免再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規定予以列冊管理。(按: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9 點第1 項第4 款修正後為第10 點第1 項第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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