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於列冊管理期滿後得依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免受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制,得辦理移轉、設定典權登記或分割遺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 年3 月14 日台內地字第0960037259 號函
【要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於列冊管理期滿後得依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免受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制,得辦理移轉、設定典權登記或分割遺產
【內容】
茲據財政部91 年10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0910412290 號函示略以:「按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條項之禁止處分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防止滯欠稅捐之納稅義務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方式,規避稅捐之執行,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又土地法第73 條之1 規定……由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代管滿15 年,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尚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禁止之列。」;復據財政部96 年3 月3 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1830號函以:「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本部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公開標售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 條第1 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辦理。」等綜合意見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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