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本部67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780894號函:「……公有耕地之放租……經與承租人取得協議自行終止租約時,應不適用上開法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之規定」乙節,係專指終止租約之程序而言,即公有租約因未向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其終止租約應由公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無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註銷租約。惟公有耕地之租賃仍應適用耕地租佃有關法令,是公有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或非耕地使用而依法終止租約,其承租人對租約終止或對公地管理機關依法應給之補償有爭議時,自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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