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應視情況分別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

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應視情況分別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194日台內地字第8110649號函 
【要旨】
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應視情況分別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辦理,亦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應依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本部79815日台內地字第827373號函已有明釋。至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建築用地以外之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僅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辦理。因此本案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耕地目前有編為建築用地者亦有建築用地以外之非耕地使用者,其終止租約應分別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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