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所稱對估定有異議者,僅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不得提出

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所稱對估定有異議者,僅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不得提出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台(五一)內字第五六四號令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所稱對估定有異議者,僅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不得提出
【內容】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四十二條所稱對估定有異議爰引本條(第二百四十七條),似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機關)自不得提出,至如有過高時,自可本行政監督權處分救濟之。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四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台(四四)內字第六九二九號令 
【要旨】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徵收土地機關對於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徵收補償費額應不得提出異議。」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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