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該徵收部分拆除者,其未徵收部分建物於申辦移轉設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憑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一一六六六一號函
【要旨】
建物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該徵收部分拆除者,其未徵收部分建物於申辦移轉設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憑辦
【內容】
關於建物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拆除者,其未徵收部分建物,於申辦移轉設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本建物部分已被徵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除,且不再要求徵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以先予受理其登記;俟建物部分拆除後,再依本部七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八九Ο七五號函實地勘測後,逕為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至貴處所擬於建物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建物部分徵收尚未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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