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土地於承領人取得所有權後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如現場界址無爭議,得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二○四一號函
【要旨】
放領土地於承領人取得所有權後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如現場界址無爭議,得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內容】
本案土地於民國四十一年辦理放領,民國五十四年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迭經繼承、贈與、買賣等產權移轉,嗣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記載面積不符,如該地現場界址並無爭議,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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