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八一二號函
【要旨】
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內容】
本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Ο九二Ο三號函略以:「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應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所有後繼續執行,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查本件債務人潘○○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後,因債務人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執行法院雖依前開強制執行法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由債權人謝○○代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後,已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潘宜○等三人公同共有,惟該繼承人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之事實,在執行程序未終結前,應由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執行程序終結後,則可由利害關係人逕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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