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三二二六號函
【要旨】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內容】
一、「查現行土地、建物登記簿及權利書狀並無代管機關欄;又公有土地之法定管理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管係屬政府機關內部授權事項,並非土地權利之變更,自無於登記簿加註代管機關之必要」,前經本部七十五年六月五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一五九二四號函釋有案。故凡公有土地、建物,其登記簿於登記「管理機關」外,另行加註「代管(理)機關」者,於其辦理更正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註銷其登記簿及權利書狀中有關「代管(理)機關」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註欄註明註銷之依據及日期,辦理完竣,應將註銷之理由通知該公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管理機關及其代管(理)機關。
二、本案台灣土地銀行代管之國有土地、既經依財政部五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產(五Ο)字第二六七五號令頒「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台灣土地銀行經營國有土地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登記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代理機關為「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嗣因業務移交代理機關變更,申辦代理機關更正登記,該管登記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無須辦理更正登記之理由敘明函復申請人。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