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總登記之土地,繼承人怠於申請更正登記,得執行代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六四三四九號函
【要旨】
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總登記之土地,繼承人怠於申請更正登記,得執行代管
【內容】
按土地總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於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時已經死亡,而仍以其名義申辦更正登記,其繼承人得依照本部65 年11月26 日台內地字第712171 號函頒「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聲辦更正登記。又查土地總登記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為土地法第73 條之1 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釐正地籍,促進土地利用。是以死者名義申辦總登記之土地,其登記雖屬錯誤,而得由其繼承人聲辦更正登記,如繼承人怠於申請,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死亡之事實後,自得公告並予以代管。
(按:89 年1 月26 日修正土地法第73 條之1,已將『代管』修正為『列冊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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