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未辦繼承}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於代管期間欠繳之地價稅,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應繼分繳納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於代管期間欠繳之地價稅,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應繼分繳納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九三三七號函 
【要旨】
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於代管期間欠繳之地價稅,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應繼分繳納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Ο九七三八二號函副本辦理。
二、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於代管期間欠繳之地價稅,部分繼承人得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按其應繼分繳納地價稅後,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三、至上開土地於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如未設置管理人或代表人時,其應納之地價稅,依財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八八一五一號函釋,得准依應繼分分單繳納,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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