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三八八七號函 
【要旨】
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內容】
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分為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條第一項所明定。另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故因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並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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