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申請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生須否繳納費用之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九二三八號函
【要旨】
檢察機關申請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生須否繳納費用之問題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財政部、省市財政、主計、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按『檢察機關急需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急需申請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得將列明不動產標示之公文傳真至該管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應即據以函復或列印登記謄本寄送。倘檢察機關於文面註明請先行傳真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亦應配合辦理。』前經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三八五二八九號函規定有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故檢察機關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狀態或請提供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資料,該受查詢之地政事務所自應據以辦理,不生須否繳納費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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