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後,共有土地始因分割涉訟,致無法如期建築使用,應視為空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五一六三二號函
【要旨】
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後,共有土地始因分割涉訟,致無法如期建築使用,應視為空地
【內容】
本案經會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結果:「一、本案共有土地,如於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前,即已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定分割俾供建築使用,及至限期建築期限屆滿後,迄未裁判確定,致無法從事建築時,其不能如期建築之責任既不能完全歸咎於當事人,應暫不加徵空地稅,俟裁判確定,扣除訴訟時間,累積『限期建築之期間』滿三年而仍不建築時,再予加徵空地稅。二、該項土地,如於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後始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定分割時,則其未能於限定期間內建築使用之原因,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責,故仍應加徵空地稅。」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