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二四七六八號函
【要旨】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六十九年七月八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法務部及貴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發展都市建設,對於私有空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現行條文第四十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該通知乃係對該土地使用所附加之一種限制,此項附加之限制,隨土地而存在,自不因土地所有權主體之異動而受影響。準此,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縱經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於土地承受人仍有拘束力。二、為使土地承受人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事實能預為瞭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通知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時,應同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內註明:『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知日期文號及期限』,俾眾周知並減少糾紛,嗣後該土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亦不再另行通知。三、為配合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實施,公有空地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各公地管理機關率先建築使用,以起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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