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釋函意旨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五○四五號函
【要旨】
西濱快速公路已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七一四二九Ο號函釋意旨辦理
【內容】
案經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八內四三二二七號函核復:「請內政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功用徵收之立法本旨。…。」是以,本案西濱快速公路工程既是分案分段報准徵收,則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後,自應依分案分段核准徵收計畫書內所訂計畫範圍及進度,於徵收之私有土地上連續從事有關達成徵收計畫之各項工作,以符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保障人民私權之意旨,不宜以整體工程計畫為認定是否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標準,本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七一四二九Ο號函釋意旨辦理。至各核准徵收案內土地是否依計畫開始使用,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就各徵收案內土地整體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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