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重測發現未登記土地,辦理總登記時應依法公告,未公告即辦總登記者,應補行公告

重測發現未登記土地,辦理總登記時應依法公告,未公告即辦總登記者,應補行公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月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一五八號函 
【要旨】
重測發現未登記土地,辦理總登記時應依法公告,未公告即辦總登記者,應補行公告
【內容】
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於總登記時依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辦理公告;其未公告即辦總登記者,應補行公告,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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