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調處不成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三八○八號函
【要旨】
畸零地調處不成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調處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另按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六號函釋略以:「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本身所有與相鄰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應無疑義。」是有關畸零地調處不成時申請徵收補償金額之預繳方式,仍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及本部上開函釋意旨,就規定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範圍內本身所有與相鄰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之方式辦理。※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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