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四八七三號函
【要旨】
已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內容】
一、已徵收之土地,於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二、撤銷徵收擬同時申辦市地重劃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為順利執行都市計畫指定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於報請撤銷徵收之前,得預先徵求徵收前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於符合上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後,以撤銷徵收後之情形相關法令規定預擬重劃計畫書併同撤銷徵收計畫書報核方式辦理。惟為避免發生爭議,准法務部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法八六律決字第一二一四四號函之意見,宜於撤銷徵收後立即就原出具之同意書予以確認。於確認之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符合上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始得實施市地重劃。
三、(略)
備註:上開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四八七三號函說明二-三、業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八三八二號函釋停止適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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