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未辦繼承}代管費用不得優先抵押權先予扣除

代管費用不得優先抵押權先予扣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五九號函 
【要旨】
代管費用不得優先抵押權先予扣除
【內容】
關於公告徵收之未辦繼承登記代管土地,如經抵押權人依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六點提供債權憑證等相關文件申請代為清償,其代管費用得否優先抵押權先予扣除乙案,按政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代管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與建物所生之代管費用,係屬對於繼承人之債權,尚無物權之效力,自不能優先於物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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