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五七)內地字第二九六五九號函 
【要旨】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內容】
本案貴省政府囑釋抵押權設定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如其損害原因確係由他人共謀詐欺所致,在行政上,地政機關自無損害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時,依土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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