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九四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內容】
關於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五九七二號函釋「殘餘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面積過小或」中所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係指該徵收殘餘土地之面積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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