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九五六六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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