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台(七九)內營字第七九六七六八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業經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予以刪除。查上開條文取得期限之刪除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已不再有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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