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二年六月八日台(五二)內字第三八五號令 
【要旨】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內容】
經交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茲核示如下:查政府各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之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無論依照土地之徵收程序徵收私有土地,或依該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奉准撥用公地,均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故對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自亦得比照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本案自得逕由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比照土地法有關規定將是項改良物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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